微信拼團遊 不應“遊”於法律之外

為瞭抓住暑假最後一波出行黃金檔,近期旅遊的人不減反增。與前幾年不同的是,一種通過微信、QQ群等社交網絡參加的拼團遊,成為時下一些愛旅遊人群的新選擇,不僅能根據自己心意玩,還能拿到超低折扣。

然而,拼團遊火爆的同時,也伴隨著法律風險。戶外旅遊愛好者田叢鑫通過微信群參加拼團遊,在遊玩過程中不幸造成腰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向旅遊組織者索賠時遭拒。今年4月,法院判決,組織者不以營利為目的,田叢鑫由於坐姿不對造成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現在 拼團遊 泛濫,諸多亂 拼 、亂 遊 帶來瞭行業亂象,組織者無資質,流程不規范,一旦發生事故,旅遊者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急需通過立法進行規范。

免責聲明成逃避責任利器

劉文明,傢住北京市海淀區,資深驢友。去年,他聽朋友說,圈內開始流行拼團遊,時間自由,旅遊方式人性化,費用還低廉。

劉文明隨即在電腦上查閱瞭相關拼團遊資料,發現在QQ和微信上都有拼團遊的群,劉文明立即加入瞭一個群。進群後,看到很多關於拼團遊的信息,有一些是行程安排,有一些是大傢在旅遊途中發出來的照片,還有一些大傢自發編制的拼團遊規則,其中有些條款特別引起瞭他的關註: 全程費用采取AA制付款方式 旅遊途中出現任何問題後果自負 參加拼團遊即代表承認以上條款 。

劉文明對此專門咨詢過群內的組織者,但是他們也隻說自己權衡,並未給出意見。劉文明認為自己經驗豐富不會出現大問題,並且他每次出遊都有買保險的習慣,因此並沒有把這些條款放在心上。

於是,劉文明報名參加瞭北京房山區南車營村的石花洞以及周邊遊的3天2夜拼團遊。組織者告訴大傢,費用2000元需要先交,隻是為瞭統一購票和安排食宿,多退少補,活動本身並不盈利。

第一天還算順利,大傢心情都不錯。 劉文明說,唯一不好的是,旅遊中途換瞭一輛大巴車,在景點遊玩行李都得自己背著,又沉又不方便。

到瞭第三天,在爬一座山的時候,山路崎嶇,組織者自己也無力組織大傢行進,團隊開始出現負面情緒,很多人都想放棄,但是組織者堅持讓大傢走完全程,中途陸續有人掉隊,最後大傢到達集合地點,比原定時間推遲近6個小時,有兩處景點沒來得及參觀,還有一位年齡稍長的大姐因為脫水嚴重被直接送到醫院。

大傢認為組織者安排線路有問題,要求其退掉部分未完成的行程費用,而組織者堅稱按照群內的公告條款,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來滿心歡喜,但是卻在吵鬧中結束,感覺這次出遊體驗不太好,組織者旅遊經驗不足。 劉文明說以後要慎重選擇拼團遊。

組織者缺乏處理突發事件能力

很早就開台中中古餐飲設備回收始關註拼團遊的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洪告訴記者,拼團遊並不是最近才出現的,最早的拼團遊也不是現在這種 打開方式 ,早期的拼團遊是一種旅行社與旅行社之間為瞭某種目的或利益的 拼團遊 ,也就是為瞭湊人數,將不同旅行社各自的參團人組合在一起的旅遊形式。

張洪告訴記者,現在我們所說的拼團遊不是跟旅行社出遊,而是一種新形式的出遊方式。基本都是通過微信群、QQ群和論壇等網絡社交平臺參加的,是遊客自由組織參加的一種多人旅遊形式,拼團遊的盛行可以說與網絡的發達和自媒體的興盛有莫大關系。

不可否認,拼團遊在一定程度上受人追捧,相較於參加旅行社出遊具備許多優勢。 張洪分析認為,在旅行遊覽過程中,旅遊者在時間安排和旅行節奏方面有較多的自主權,旅遊舒適度能夠較好體現;旅遊人數達到一定數量也比單個人出遊在景區門票以及食宿價格上有更多優惠,價格成本可控;而且,拼團遊還可以尋找合適的旅伴,使旅途增添無窮樂趣,不管是網上拼團還是同事、親友之間的拼團,成團之後的旅遊者在興趣愛好、個人素養、文化品味等方面相對更具有一致性,旅途也會比較愉快。

但是拼團遊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張洪直二手廚具收購言其中也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對於亂 拼 、亂 遊 帶來的行業亂象,也應當加以重視。

張洪分析指出,從安全角度而言,這些拼團遊的組織者沒有相關的旅遊資質,缺乏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和能力。

一些拼團遊的組織方使用的言辭、圖片和視頻並不真實,但卻利用網絡進行不當炒作和虛假宣傳。 張洪認為,現在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是熟人之間台中二手廚具收購的交流空間,有的已發展為信息發佈渠道,甚至商業營銷渠道,一些拼團遊成員,彼此或許隻是網絡上的 朋友 ,在實際生活中其實是陌生人,誠信度無法保障。

張洪認為,旅遊者盲目追求價格低廉、崇尚旅行自由,過高估計瞭拼團遊的質量和效果,對於安全系數考慮不周全,加之這些拼團遊組團范圍小,又因為口頭約定不簽署合同等,一旦出事,取證困難,無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蘇號朋認為,如果將拼團遊進行細分,還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旅遊者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拼團遊,其特點是自由度大、關系松散、費用AA制;還有一種是表面上看似不營利,其實是打著拼團遊的幌子,在旅遊過程中賺取票務差價或暗中推銷旅遊產品等,是具有一定經營性質的行為。

對於營利和非營利兩種性質不同的拼團遊,其組織者的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分情況作出判定。 蘇號朋認為。

組織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團費用AA制,活動過程中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擔,本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意參加活動等同於默認以上條款。 這樣的免責聲明就像簽訂 生死狀 ,相信很多參加拼團遊的旅遊者都不陌生。

然而,旅遊者默認瞭免責聲明,一旦出現事故,活動組織者就真的可以免責嗎?

對此,蘇號朋認為,對於不具有營利性的AA制的拼團遊行為,是屬於個人意願的帶有娛樂性質的團體性民間活動,這類活動不屬於旅遊法規制的范圍。 但是侵權責任法對此卻有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蘇號朋舉例說,比如,有人通過微信等方式召集瞭拼團遊,但是由於他的判斷失誤,駐紮在山谷裡,結果山洪爆發導致人員傷亡,組織者沒有把露營地選好,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的組織者可能會說,他一分錢沒賺,甚至有的還往裡搭錢,為什麼還要承擔責任?這是因為,他是拼團遊的組織者,對拼團遊的參與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跟賺不賺錢沒有任何關系。既然要組織活動,就應該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這是必須要做到的。 蘇號朋強調,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就是完全因參與人自己過錯產生的問題,組織者不負責。

國傢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國傢行政學院政府法治咨詢研究中心主任劉銳認為,對於這種非營利性帶有無償性質的拼團遊,隻要是參加者自願加入,不違反法律法規,就不應設置過多限制。

蘇號朋建議,可以在旅遊法中明確拼團遊組織者應當負有提醒參團者購買保險的義務,來理清雙方的責任。

旅遊法已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曾經參與旅遊法制定的蘇號朋指出,旅遊法起草過程中就有人提出過,是否應當建立旅遊過程中強制旅遊者購買責任險,就像購車就一定要買交強險一樣。但是,最終這一建議沒有納入旅遊法中,因為是否購買旅遊過程中的責任保險,更多的還是市場性質的,應該遵守市場交易契約自由的精神。

雖然責任險不宜強制性購買,但是提醒義務還是應該要有的。我認為應當在旅遊法中增加,拼團遊的領隊人或組織者要盡到提醒參與者購買保險的義務,誰組織拼團遊誰就有責任負有提示義務,但是否購買這份保險,選擇權在個人。 蘇號朋強調。

蘇號朋說,因為拼團遊本身也是一種旅遊行為,不排除中間可能出現一些問題和糾紛,組織者盡到提醒義務,不僅可以在旅遊事故發生之前理清責任,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將參與人員的風險損失降低,這算是一個第三方風險轉移的舉措。雖然不能阻止意外事件發生,但作為一個兜底性方案,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有經營性質的拼團遊較隱蔽

現在除瞭一部分拼團遊是完全不營利的,大部分拼團遊或多或少存在經營性質。 張洪指出,拼團遊規模從小到大,組團次數從少到多,在這個逐步走向規模化、專業化的途中,營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瞭一種需求。

劉銳指出,很多拼團遊背後有經營主體,一些不具旅遊資質的組織通過拼團活動撈錢,直接向參與者收費或者有的表面沒有收取費用,但其實組織者從拼團遊中獲得瞭利益,也算是具有經營性質,比如,推廣、銷售產品,賺取景區門票差價等。

不過這種有經營性質的拼團遊較隱蔽,表面上可能是以 純玩團 的形式出現,參加者往往被蒙在鼓裡,但是一旦 入坑 ,不僅體驗糟糕,也恐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洪指出,這種帶有經營性質的拼團遊,一旦管理不規范的話危害會更大。

在劉銳看來,對於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遊,在某種意義上如果沒有取得相應資質,也沒有得到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屬於違規經營,是不得從事旅遊業務的。

旅遊法於2016年11月7日進行瞭修改,這次修改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在張洪看來,導遊角色是有資質要求的,必須要取得導遊資格。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導遊服務、領隊服務都是違法的,也應當受到處罰。

對此,蘇號朋認為,對於拼團遊這種新的旅遊形式,不能一出現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既然這種新的旅遊形式是適應社會需求而產生的,那麼就必然有其受眾群體。

可以作一些變通考慮,試著將這部分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遊組織納入到合法經營的范圍內,按照旅遊法的規定來進行管理,這樣一來,行業更加規范,也更加便於管理。 蘇號朋指出,這其中涉及到要申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問題。

根據《旅行社條例》,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對於申請旅行社要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蘇號朋認為沒有必要,一個旅行社的運營和管理完全是一個市場化的行為,沒有必要經過行政許可,而且還容易將許多可以申請旅行社的組織拒之門外,加大瞭對旅遊行業的管理難度。

旅遊不涉及很多行政管制內容,與食品衛生許可不同,畢竟是吃到肚子裡的東西是要有一定保障的。但旅遊是一個娛樂項目,完全沒有必要管得太死。將具有營利性質的拼團遊納入到旅行社以及旅遊法的管理中來,對法律的適用會更加簡單易執行,不僅降低執法難度節省司法資源,也大大降低瞭拼團遊亂象的出現。 蘇號朋認為,取消旅遊行政許可制度,可以使帶有經營性質的拼團遊早日實現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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