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模版成都紅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股東及其前總經理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成都紅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股東及其前總經理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697????證券簡稱:紅旗連鎖????公告編號:2017-030

成都紅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股東及其前總經理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6年7月9日,成都紅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披露瞭《關於公司控股股東曹世如、股東四川三新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2016-060),主要內容為:控股股東曹世如女士、股東四川三新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三新”)分別於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成稽調查通字16030號)(成稽調查通字16031號),因曹世如/四川三新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曹世如/四川三新立案調查。

2017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曹世如女士、股東四川三新通知:?曹世如女士、四川三新及其前總經理徐健先生分別於2017年6月2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川【2017】2號)(川【2017】1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曹世如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川【2017】2號)主要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曹世如涉嫌違反法律規定的證券交易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事先告知瞭擬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曹世如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曹世如存在以下違法相關事實:

曹世如系上市公司紅旗連鎖董事長、總經理,是紅旗連鎖控股股東,持有超過紅旗連鎖總股本5%的股份。2016年5月5日,紅旗連鎖發佈《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擬減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瞭曹世如擬在6個月內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公司總股本13%股份的信息。2016年5月10日,曹世如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系統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所持的紅旗連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8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59%。2016年6月15日,曹世如通過深交所系統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減持所持的紅旗連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16,88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2.41%。2016年5月10日和2016年6月15日,曹世如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所持的紅旗連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17,680萬股,占紅旗連鎖總股本的13%。2016年6月17日,紅旗連鎖公告瞭曹世如及其一致行動人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本案,曹世如在減持前持有上市公司紅旗連鎖55.48%的股份,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持有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股東,每增減5%的持股比例,除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當在報告期限內和做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曹世如5月10日和6月15日兩次合計減持紅旗連鎖總股本13%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內停止股票買賣。根據當事人證券交易的具體情況,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股票數量為10,880萬股,違反法律規定減持金額為58,208萬元。

上述事實,有紅旗連鎖公告、當事人證券交易資料、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曹世如的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規定期內禁止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違法行為。

本案,在違法情節方面,當事人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交易股票,交易前發佈提示性公告,交易後及時披露持股變動情況,當事人一次性交易占上市公司總股本12.41%的股份,其交易行為客觀上不具有隱蔽性,沒有對違法行為進行故意隱瞞,未發現當事人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未對二級市場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未對上市公司經營、治理結構等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曹世如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四川三新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川【2017】1號)主要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四川三新涉嫌違反法律規定的證券交易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事先告知瞭擬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四川三新存在以下違法相關事實:

2016年6月15日,四川三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性受讓上市公司紅旗連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16,880萬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2.41%。2016年6月17日,紅旗連鎖公告瞭四川三新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本案股票交易前,四川三新未持有紅旗連鎖股票,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四川三新持股達到5%後,除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當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四川三新6月15日一次性受讓紅旗連鎖總股本12.41%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內停止股票買賣。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違反法律規定交易的股票數量為10,080萬股,違反法律規定交易的金額53,928萬元。

本案,在證券交易期間,四川三新總經理徐健受公司董事長委托履行職責,代表董事長行使相應權力,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單上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

上述事實,有紅旗連鎖公告、當事人證券交易資料、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四川三新的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規定期內禁止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違法行為。

本案,在違法情節方面,當事人事前履行瞭內部討論決策程序,制定證券交易實施方案,事後及時披露持股變動情況,當事人一次性交易占上市公司總股本12.41%的股份,其交易行為客觀上不具有隱蔽性,沒有對違法行為進行故意隱瞞,未發現當事人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未對二級市場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未對上市公司經營、治理結構等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川三新總經理徐健,在本案證券交易期間,履行公司證券交易的內部決策與執行等職責,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單上簽字,實施公司證券交易決定,依法應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1、責令四川三新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萬元罰款;

2、對徐健給予警告,並處收購餐飲設備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書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三、相關說明

1、公司控股股東曹世如女士、股東四川三新及其前總經理徐健先生表示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並將積極配合執行本次行政處罰決定。

2、將進一步加強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堅決避免此類事項再次發生。

3、本次處罰是中國證監會對控股股東曹世如女士、股東四川三新及其前總經理徐健的處罰決定,不是對公司的行政處罰,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造成直接影響。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一切正常。

四、致歉聲明

本次股票交易違規行為並非主觀故意,曹世如女士、四川三新就上述減持行為向紅旗連鎖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誠摯道歉,表示將引以為戒,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制度的學習,並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股東行為、切實履行股東義務,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

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註意風險。

四、備中古設備收購查文件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川【2017】2號)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川【2017】1號)

特此公告





成都紅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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